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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阳江市赛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赛铭LED灯饰照明及护眼台灯项目 | ||
建设地址 | 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C1-6 | ||
建设规模 | (略)平方米,包括1栋车间、2栋车间、3栋车间、4栋值班室及消防泵房水池等。 | 合同价格 | 1350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深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广东正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东丰安建设(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谢爱兰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赵振勇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俊刚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邹保生 | 总监理工程师 | 杨庆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略),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