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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营盘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 兰坪县营盘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 |||||||||
| 填表说明:事项名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范表述;执法类别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依据要表述到《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使层级是指州级、县(市)级、乡镇(街道)级。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执法主体 | 行使层级 | ||||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处罚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城市由市、****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政府 | 乡镇级 | ||||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第二 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 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 续。【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9 月 28 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委员会征求多 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 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20 日内提出初步审 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 20 日内 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政府 | 乡镇级 | ||||
| 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 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二条 ****政府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 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 | ****政府 | 乡镇级 | ||||
| 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 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 修正) 第四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 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 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 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 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 定。【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 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人民政府****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 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 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政府 | 乡镇级 | ||||
| 5 | ****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第三 次修正)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委员会经营、管 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小组 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政府 | 乡镇级 | ||||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 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 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 受****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 委员会令 1998 年第 27 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 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 ****,城市由市、****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 ****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 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政府 | 乡镇级 | ||||
| 7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第二 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9 月 28 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 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 平方米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8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 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 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 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政府 | 乡镇级 | ||||
| 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地方政府规章】《**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15 号)第二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10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 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政府规 章】《**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11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 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车站等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政府规章】《**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 办法》(省政府令第 15 号)第二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 | ****政府 | 乡镇级 | ||||
| 12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在公共场所弃置、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城乡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环境卫 生,在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弃置、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的,****政府责令立即清除,并对个人处2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13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擅 自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 便、秸秆、建筑材料、杂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城乡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环境卫 生,在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杂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的,****政府责令立即清除,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14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 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城乡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在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的,****政府责令立即清除,并对个人处2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15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向江河、沟渠、池塘、水库、湖泊等直接排放粪 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城乡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环境卫 生,在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向江河、沟渠、池塘、水库、湖泊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16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 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 **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第三 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 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依照民未经批准或 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第三 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政府 | 乡镇级 | ||
| 45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46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 物防疫合格证》《动 物诊疗许可证》、动物 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管理部门或 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 印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 | 乡镇级 | ||||
| 47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渔业条例》(2012 年修正)第 四十九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 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乡镇级 | ||||
| 48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 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 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政府 | 乡镇级 | ||||
| 49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 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政府 | 乡镇级 | ||||
| 5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 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 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 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政府 | 乡镇级 | ||||
| 5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 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政府 | 乡镇级 | ||||
| 52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 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政府 | 乡镇级 | ||||
| 53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 行烧灰积肥,烧地(田) 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 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54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55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 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 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 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56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57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 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58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59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0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1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2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 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对个人可以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 | 乡镇级 | ||||
| 63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 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 年第三次修 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4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 年第三次修 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5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 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6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 订)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7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 订)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68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 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 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报告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政府 | 乡镇级 | ||||
| 69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 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地方性法规】《**省消防条例》(2020 年修正)第 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 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 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 ****政府 | 乡镇级 | ||||
| 7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 部令2021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 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71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7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 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73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 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消防条例》(2020 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74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 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地方性法规】《**省消防条例》(2020 年修正)第 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 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 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政府 | 乡镇级 | ||||
| 75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次修 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7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政府 | 乡镇级 | ||||
| 77 |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 第 394 号)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 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政府 | 乡镇级 | ||||
| 78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政府****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 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厅公告第 29 号)第四条 第二款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政府 | 乡镇级 | ||||
| 79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2011 年第 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 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政府 | 乡镇级 | ||||
| 80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 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 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 ****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 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政府 | 乡镇级 | ||||
| 81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 年修订)第 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道和排水管网,****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 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政府 | 乡镇级 | ||||
| 82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九条 国务院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政府****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性法规】《**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乡(镇) 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 ****政府 | 乡镇级 | ||||
| 83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16 年第三次修 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省消防条例》(2020 年修正)第十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政府 | 乡镇级 | ||||
| 84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机关报告。 | ****政府 | 乡镇级 | ||||
| 85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第二 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 拆除等措施。 | ****政府 | 乡镇级 | ||||
| 86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政府 | 乡镇级 | ||||
| 87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2011 年第 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 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政府 | 乡镇级 | ||||
| 88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 ****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 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政府 | 乡镇级 | ||||
| 89 |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电力法》(2018 年第三次修 正)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 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 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政府 | 乡镇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