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招标文件7.2.7(2)评审因素①企业资金状况:根据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企业营业收入、净资产、针对本项目的资金保障方案(本项目要求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建立共管账户,金额按中标金额的30%计,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财务指标进行综合比较。(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及资金保障方案、共管账户承诺书),请问此条是要求中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单方面转入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到共管账户如是,此条款严重违背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此要求属于定标环节考察因素之一,不适用于评审阶段,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招标文件P28,7.2.7(2)定标评审因素①企业资金状况:根据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企业营业收入、净资产、针对本项目的资金保障方案(本项目要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建立共管账户,金额按中标金额的 30%计,且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等财务指标进行综合比较。(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及资金保障方案、共管账户承诺书)。本条要求投标人与招标人建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共管账户涉嫌排除潜在投标人,违法了招投标法公平、充分竞争的原则,建议删除。
答:此要求属于定标环节考察因素之一,不适用于评审阶段,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3、 招标文件中7.2定标规则-7.2.7-(2)评审因素:①企业资金状况:根据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企业营业收入、净资产、针对本项目的资金保障方案(本项目要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建立共管账户,金额按中标金额的 30%计,且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等财务指标进行综合比较。(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及资金保障方案、共管账户承诺书),请明确该共管账户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来源及组成、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制度。
答:共管账户资金管理办法由中标人与招标人具体协商后确定。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投标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加3分”。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制作投标文件不能增加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或者报价等实质性响应因素的影响,设置该条加分项没有依据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人均应使用实体 CA锁、手机 CA 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不符。本条加分要求仅限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制作投标文件违背了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招标原则,建议删除。标书代写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澄清部分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零壹万零壹佰叁拾贰元柒角陆分(¥:****10132.76元)。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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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芸芸
联系电话:159****2817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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