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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基地(一期)项目****一阶段调试时间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我单位现将高****基地(一期)项目****一阶段调试日期予以公示:
调试起止时间:2024年03月17日-2024年03月24 日。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省**市**区创新一路26号
公示时间:自公示期起10个工作日
公众索取信息方式: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1)联系人:魏先生
(2)联系电话:186****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