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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迁建) |
| 建设地点 | **省**市横沥镇利源路19号101室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迁建)属于迁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市横沥镇利源路19号101****中心坐标:东经:113°59′27.831″,北纬:23°0′26.992″)。项目迁建后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为50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410平方米,项目迁建后主要从事工艺品的生产,项目生产工艺品2000件/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评价因子SO2、NO2、PM10、PM2.5、CO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故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属于不达标区。 项目位于**省**市横沥镇利源路19号101室,项目厂界500米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有:距项目北厂界约61m的出租屋。 项目灌注成型工序产生的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由“水帘柜+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打磨、精修、开料、刨板、木制加工、木钻孔工序的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DA003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打磨、精修、开料、刨板、木制加工、木钻孔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项目投料工序粉尘的产生量较小,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焊接工序由于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产生量较小,因此该部分烟尘不作处理,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臭气浓度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故本项目的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故本项目的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废水 项目水帘柜废水作为零散工业废水定期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项目喷淋塔废水作为零散工业废水定期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入东****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寒溪河,对寒溪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不需参与开展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公示时间 | 2024-04-24 |
| 联系人 | ****环境局横沥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3938 |
| 通讯地址 | 东****发展中心3楼330室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