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态环境厅****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7677 通讯地址:**市**区观潮路与二里桥路交叉口东北角,****审批局5****环境局 邮 编:225000 |
扬环审批〔2024〕06-09号
项目代码:****
关于****年产100万套工程车辆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00万套工程车辆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委托****进行了技术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沙头镇创业路4号1,租赁****公司现有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购置注塑机、破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建设工程车辆内饰件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万套工程车辆内饰件的生产能力。根据你单位委托******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循环水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和循环水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未列指标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二)认真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破碎废气和危险废物贮存废气。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限值要求,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厂界标准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标准值要求;危废库贮存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破碎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排放限值。
(三)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区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规和规范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六)拟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同时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外排量):废水总量211.2吨/年、化学需氧量0.0106吨/年、氨氮0.0011吨/年、总磷0.0001吨/年、总氮0.0032吨/年;
(二)废气:VOCs 0.0583吨/年、颗粒物0.00012吨/年;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处置或利用。
四、本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市****执法局****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运行。
七、本批复下达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表》****人民政府。
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抄送:****管理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