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公告
****:
我局已于2024年4月9****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东自然资闲收[2016] 第7号),因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可派人前来我局领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东自然资闲收[2016]第7号)。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东自然资闲收[2016]第7号)
****
2024年4月23日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东自然资闲收[2016]第7号)
****:
******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62012B00462,宗地位于**县康美镇金銮湾、即金銮大道东北侧,面积为68471.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服务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出让价款为壹亿零陆佰万元。
******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东国土资闲认(2016)第7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批准(东政地[2016]82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叶炳坤 林自发
联系电话:0596-****171
****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