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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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落实,养护海洋渔业**,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和**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2024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所有过渡期纳管的海洋涉渔船舶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

二、休渔相关要求

(一)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船籍港所在地渔港(锚地)停泊,禁止离港。因维修保养、避风或船检等特殊情况需在外港停泊休渔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农业农村厅备案后方能离港,否则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理。

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 〔2021〕212号)规定办理。

伏季休渔期间所有过渡期纳管的涉渔船舶不得跨省停泊, 原则上必须返回属地停泊点停泊。如因特殊情况切实需要跨市县 停靠的,需报各区农业农****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自愿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未参与自愿休渔的,应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五)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举报电话:

****农业农村局:****3615

****执法局海****支队:****7923

****开发区:****0167

****农业农村局:****3090

****农业农村局:****7747

****:****3261

****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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