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县2024年农村供水工程管材及消毒设备采购(LZZC2024-G2-260152-GXYD )质疑函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6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佳利****公司

地 址:**市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苏景昌

联系人:陈道兴

电话: 138****7776

质疑人于2023年4月18日以快递方式分别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邮寄了三江县2024年农村供水工程管材及消毒设备采购(**** )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于2023年4月19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经核查,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中标候选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预算金额为:****000元,****投标报价为:****096元,投标报价仅占控制价的60.75%,投标报价为:****096元比控制价****000元低 39.25%。****成立于2023年12月15日,公司成立不久,对于报价明显认识不足,大家都知道投标报价控制在降幅15%以内是合理的,可为了中标,该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请求:(1)要求****提供过去曾经中标的降幅达到本次报价降幅39.25%的中标证明材料,以证明本次报价降幅 39.25%是合理的,有依据的。如果提供不了过去曾经中标的报价降幅达到39.25%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本次报价降幅可以达到 39.25%的合理性,那么****的本次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认定本次投标无效。(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 37 页第二行标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面对****如此低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恶意竞标存疑明显,****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却视而不见,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评标,把法律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视为无物,不但不做危机处理,反而让该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委员会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其作为也是极其错误不可原谅的,评标委员会要认清其错误的严重性,重新审查****低价报价恶意竞标,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认定其投标无效。****委员会的无视法纪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严格评标的所作****办公室和纪委审查。(3)如果****中标,要求****出具保证书,要保证在中标后,必须按照中标价履行投标文件所述的全部事项,不得毁约,所有损失,中标人承担。

三、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在处理质疑阶段,我单位发函给****要求其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及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证明材料并对采购人作出了承诺,结合采购人意见及我单位核实情况,****委员会成员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回复:贵公司认为“投标报价控制在降幅15%以内是合理的,可为了中标,****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委员会复核,****投标文件、价格材料及承诺完整有效,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

2024年4月26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