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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略)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潍房权证坊子字第(略)号 | 李厚奇 | 不动产权证书 | (略)GB0(略) | 奎文区健康东(略) |
公告单位:(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