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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04-26 14:55
| 90天 |
| 1.1元 人民币 |
| 11,330,426.99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中合同条款第12.4.1付款周期变更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结算值97%前承包人须开齐全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延误工期,且承包人仍应继续履行各项义务。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付款不是承包人按约履行义务的证明。 (1)项目开工后竣工验收合格之**度款拨付比例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前最低拨付比例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3)审计报告出具后最高拨付至审计值的97%; (4)审计值的3%为质保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并完成工程移交后无纠纷无息支付。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的保修内容不能得到及时响应,则发包人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质量保证金尚不足于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承包人承诺不足部分继续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符合要求的等额正规发票,如承包人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延付相应款项直至承包人开具合格发票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