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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等方案的通知》(恩市政规[2017]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处辖区指定范围内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要求:
1、具备相应资质,并指派具备资质的评估师参与评估:
2、按照国家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规范、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工作,对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在3天内出具评估报告。
3、对采购人或被评估对象提出的疑问,认真、审慎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及时指派估价人员现场跟踪复核;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相关行政行为的复议、诉讼过程中,需要对其估价结果作出解释、说明,接受质询的,须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参与;
4、须对本次估价工作中采购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估价结果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具体结算户数及费用以实际为准,结算清单由项目征迁专班签字确认,全年预算不超过80000元,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全年预算费用,最高限价每户为:(备注:不报附件明细价格此次报价无效)
附件:
| 房屋停产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收费标准 | |||
| 序号 | 鉴定标的总额 | 最高限价收费标准 | 报 价 |
| 1 | 10万元以内的部分 | 2000元 | |
| 2 | 1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 | 1.50% | |
| 3 | 1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 0.60% | |
| 计件收费报价 | 100以下(含100)(单位:万元) | 5.4(‰) | 1.00 | 79700.00 | 797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