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审批
宁夏-固原-隆德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8日
项目详情
索 引 号 (略)/2024-00171 发文时间 2024-04-25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15.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15.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国家能源集团**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1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请示》(国能宁腾发展〔2024〕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略):

一、为推进**至**±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15.5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略)-04-(略)),国家能源集团**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5.5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县城(略)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738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厅《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15.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略),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家能源集团**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略),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略),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略)。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略)。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回族自治区(略)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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