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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市《关于****水库工程项目(枢纽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府呈〔202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区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区杨梅彝族苗族回族乡慕尼克村、台沙村、杨梅村的集体农用地1.5171公顷(耕地0.5007公顷、林地0.7224公顷、其他农用地0.2940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24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3417公顷(耕地0.1802公顷、林地0.13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067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1067公顷,****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水库工程项目(枢纽区)建设用地。
二、****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不得动工用地。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四、****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五、****政府****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