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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略)
联系电话:(略)
邮箱地址:(略)
通讯地址:西青区中北(略) 西青市民中心二楼,225窗口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略)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华宇塑料瓶生产项目 | **华宇(**)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市西青区精武镇津涞公路与安兴路**南200米 | **华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津西审环许可表〔2024〕38号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