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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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拟将持有的对董新跃、雍颖的不良债权公开转让,并按本公告内容由****(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组织实施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债权转让公告》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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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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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公告 信息 |
本次转让标的为****(以下简称“财信融担”,由**财信****公司更名而来)所持有的对董新跃、雍颖的不良债权。债权评估价值:868,698.00元,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债权确认金额具体包括:本金854,910.00元、利息31,000.00元、违约金2,726,137.97元,共计金额3,612,047.97元(违约金计算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中达中小****公司、冯芳竹对标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天信评报字[2024]第240303号评估报告,债务人董新跃、雍颖的财产主要为不动产,详见下表:
上述债务人****法院轮候查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湘0103 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 本次转让标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相关情况)请至转让方查询了解,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信息为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徐先生,136****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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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上述标的信息仅供参考,最终标的信息以转让方提供的最终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资产信息以实物现状为准,房产及土地实际状况以产权证件记载为准。对于转让标的资产的瑕疵情况,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作出判断,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 2、转让方仅就标的债权资产进行现状转让,不对标的债权之法律上的有效性(含本债权相关担保之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提供任何有约束力的判断和承诺。意向受让方应承担受让标的债权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等相关风险,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现状,自行对转让标的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本次转让标的的交易相关活动,并自愿独立承担转让标的的瑕疵和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4、债权权利实现存在不确定性,抵质押资产出租、查封、冻结或受到其他限制等情况以及债务人存在破产的可能性等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涉及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凡参与受让者,进入交易程序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在转让方处全面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并予以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和所有已知或潜在、未知的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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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信息 |
意向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以下特别申明: 1、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次转让标的债权的品质、法律关系等状况均以现状为准,对标的债权的各方面状况,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查验其具体情况,对标的性能、质量等状况须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勘查核对,并对竞买本标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债权标的仅为转让方根据现有的债权资料对标的债权已知的状况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由于标的债权状况不断变动等原因,致使标的债权实际状况与上述描述不完全一致,转让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认可标的债权的状况,并愿意为自己按照标的债权的状况参与竞买的行为承担责任。 2、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3、可能因受让方的主体资质和法律地位等原因,无法依据有关债权文件向债务人主张相关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4、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已经知悉,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诸多权利瑕疵,标的债权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且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及/或时效未届满等做出任何保证,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对标的债权负有任何管理和维护义务。标的债权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务; (3)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标的债权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标的债权的担保物价值减损,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标的债权的担保物存在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情形; (6)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 (7)可能存在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8)标的债权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9)债权标的涉及的相****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 (10)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11)标的债权的其他瑕疵或风险。 5、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标的债权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意向受让方名下。任何情况下,转让方无义务将担保权利从原债权人变更登记至意向受让方名下,意向受让方因此无法将担保权利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不得因此请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6、转让方仅就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不对标的债权之法律上的有效性(含本债权相关担保之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提供任何有约束力的判断和承诺。受让方应承担受让标的债权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等相关风险,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7、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法办理债权移交(交付)相关手续。**联交所不负责本次转让债权的移交或交付。 8、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自行承担债权过户的后续手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权、变更登记等)及承担后续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如受让方不能办理上述后续手续而导致的损失,概与转让方无关。 9、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应承担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以权利部分不能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等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同时,不得向转让方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10、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在转让方处全面了解本次债权转让相关资料并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和所有瑕疵。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交易标的作为底层资产违法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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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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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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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受让方需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付清至**联交所结算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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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及其关联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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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联交所网站(www.****.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标书代写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5、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6、受让方须在《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7、受让方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8、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成交确认文件(《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自受让方应当签署上述文件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9、转让方仅就标的资产进行现状转让,不对标的资产之法律上的有效性(含债权相关抵押、担保之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提供任何有约束力的判断和承诺。受让方愿意承担受让标的资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等相关风险。 10、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转让标的处置相关法律文书移交给受让方,并依法办理转让标的转移(交付)相关手续,转让方将债权资产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材料交付给受让方,即视为债权资产移交完成。 11、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自行承担转让标的的后续手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权、变更登记等),如受让方不能办理上述后续手续而导致的损失,概与转让方无关。 1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应承担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以权利部分不能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等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同时,不得向转让方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13、《债权转让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受让方的全部价款未支付完毕前,《债权转让合同》中所涉的债权不转移。**联交所不负责本次转让债权移交或交付。 14、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的需要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债权及资产现状、瑕疵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债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转让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转让标的。****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6、转让标的相关资料查阅安排: 因转让标的涉及相关方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需按转让方相关制度至转让方处查询标的详细资料,并自行开展尽调,本公告期满日为尽调申请截止日。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136****7273。 1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瑕疵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转让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转让标的。**联交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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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16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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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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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期满日17:00前向****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E交易网(www.****.com)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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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让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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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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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
914********81217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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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住所) |
**市**区城南西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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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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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决 策形式 |
内部呈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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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挂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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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17:00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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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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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本次转让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让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交报名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通过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最高者且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成为受让方。竞价安排如下:
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后即进入延时竞价。 注:如若出现延期,竞价时间以系统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竞价规则: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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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媒体名称 |
**联交所网站ww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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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项目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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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女士 |
137****7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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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先生 |
188****0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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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地址 |
**省**市**中路三段569号**商会大厦(西塔楼)23A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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