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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谈判商:
因有参投供应商提出质疑,现一并对问题做如下澄清:
(一)3.5、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观影券(卡)可购买**各大知名连锁影院电影票或线上观影服务;线下可使用的门店分布**市(不含**、**)不少于30家;线上可兑换的观影服务APP不少于2家。”变更为
“使用范围:观影券(卡)可购买**各大知名连锁影院电影票或线上观影服务;线下可使用的门店分布**市(不含**、**)不少于30家;线上可兑换的观影服务APP不少于2家。”
(二)4.2商务技术评分表--技术部分(35分)--“使用范围评价(15分)”不含**、**和“使用途径(10分)”含**、**,造成歧义,现变更为“使用范围及途径评价(25分)”----“电影券(卡)可兑换的**市(不含**、**)门店,超过30家的(不超过得0分),每增加1家得0.5分,最多得15分。在**、**、每个行政区可使用门店超过3家的(不超过得0分),每增加1家得1分,**、**分别最多得5分。
新标书已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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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