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县黄瓜尖顶**玻璃用石英岩矿(深部**)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
首次公示(滁自然资规协出〔2023〕002号)显示,**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中公示的开采矿种为冶金用石英岩与****门户网站中公示的开采矿种玻璃用石英岩不一致,矿种公示不一致的原因无法确定,且首次公示已结束无法通过系统进行更正,为保持各网站公示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矿种一致,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省**市龙蟠大道109号
二、受让人
名称:****
场所:**省**县板桥镇李二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31372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县黄瓜尖顶**玻璃用石英岩矿深部
开采矿种:玻璃用石英岩
开采规模:130万吨/年
地理位置:**省**市**县
面积:0.1354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 | X | Y |
| 1 | ****384.25 | ****0286.57 |
| 2 | ****604.25 | ****0516.56 |
| 3 | ****604.25 | ****0686.56 |
| 4 | ****234.24 | ****0686.57 |
| 5 | ****144.25 | ****0356.57 |
开采标高: +100米至 +65米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矿产**的,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理由:该项目为******县黄瓜尖顶**玻璃用石英岩矿深部**。本次协议出让符合《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第(六)、(七)之规定“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15日。
对本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联系电话:0550-****735,邮箱:****@163.com。
本公示在自然**部网站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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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