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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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函

【信息时间:2024-04-29】


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政府工作安排,我中心起草了《**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5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扫描发送至邮箱****@qq.com,联系人:谭子贤,联系电话0717-****708。

附:**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

离”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4年4月29日


**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

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 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实力、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标书代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 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评委等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标书代写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章 评 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标书代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标书代写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标书代写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推荐的3-5家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标书代写

****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标书代写

第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网站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标书代写

公示期投诉异议经查实成立的,取消对应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否重新推荐或者补充中标候选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在****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定 标

第八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5****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标书代写

定标委****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委员会的,应****委员会负责人。

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委员会人员库,库中人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并以****委员会成员,可外聘一名专家。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的代建项目,由代建****委员会,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招标候选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小组,****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数量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数量最多的即为中标人。当得票数量相同时,对得票数量相同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考察的****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考察。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当重点考虑企业实力、企业信用、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标书代写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选择****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委员会成员、****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对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交易中心一套资料留档备查。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公示的中标人因投诉(举报)查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者中标人放弃、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管理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督工作。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教育和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指导、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处理。

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参照《**省公共**交易招标投标处理办法》执行。

****负责为招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平台流程服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整个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负责。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建立履约评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工作全流程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或涉及廉政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要建立“评定分离”后评价机制,定期对招标人定标活动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机关报告。

要加强标后监管,对存在围标串标、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不到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履约不到位的投标人开展联合惩戒,暂停在我市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与制定、执行本办法的党员干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办发〔2023〕7号)实行容错免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说明的其它招投标规定以《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管理局****改革局、********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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