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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城市管理局:
报来的《关于要求对铅山县县城信江饮用水源地迁移项目进行立项的报告》(铅城管字〔20(略))及有关材料收悉。
一、为确保铅山县县城人民饮用水安全。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铅山县县城信江饮用水源地迁移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为铅山县河口镇。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18个月。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附资金来源证明、申请立项的报告等。
七、请你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略),严格控制投资,确保(略)。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略),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略)。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两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两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略),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4月16日
铅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