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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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2018年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维修(第一批)项目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2011-2018年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维修(第一批)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16. 价格调整”修改为: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补充第16.3款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 。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含5%)以上且收录在**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3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1在合同实施期间,有关价格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其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性变化情况,采用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16.3.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价格调整的项目:人工价格 。 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为(说明:招标人可另行约定):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 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 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说明:“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一般填写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如无,则填写就近地区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 五、其他事项:无。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