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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略)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略)
联系电话:029--(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农林水利科)
邮箱:(略)
通讯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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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全文链接) | 发文时间 |
1 | 西气东输三线中段(**-**)项目**-**段穿越**市**洞子沟、**县冶峪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略) | |
2 | **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跨冶峪河人行天桥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略) | |
3 | G211**北门坡底至保健路口段拓宽改造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