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4年4月修订版《南昌市新建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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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新建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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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4年4月修订(略)

**市**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发布2024年4(略)

为适应现代化建设下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应对“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贯彻落实“提质提速,高效便民”政务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以统一布局模式为基础,以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以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为出发点,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结合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烟草市场**配置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市**区烟草专卖局对(略)行的《**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了修订,经过召开听证会,此次合理布局修订工作现已完成,现将2024年4月修订版《**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面向社会公布,本规定自(略)施行。(略)施行的《**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略),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略),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农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红谷滩区、湾里管理局、新祺周管理(略)子烟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略)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总体布局按间距及总量、禁止准入情形等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按**市**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作为市场最小单元,以市场特征、(略)据,将最小单元格分为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

第七条 **市**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等每半年对最小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在**市烟草专卖局、地方政府部门网站或**市**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依法依规公告后施行。

第八条 **市**区烟草专卖局每三个月发布饱和区名单、轮候区、发展区名单及零(略)

第九条 区域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发展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即时受理;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轮候区,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略)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情形除外。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轮候区零售点指导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略),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放弃本次申(略),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间距及总量标准

第十一条 间距标准:按照城区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0米、(略)

第十二条 对有相对界限参照的单独功能性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每300户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最多不超过2个;小区外围商铺经营门店应面向街道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设置零售点;

(二)**长途汽车西站零售点不超过3个;**西站内(含候车室)零售点不(略)

(三)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商店且有相对卷烟独立陈列区的,内部零售点不(略)

(四)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不含加油站)零售点不超过1个;

(五)商业综合体、商用主楼内部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与超市或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同层;

(六)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优抚标准。除饱和区外,申请主体为以下优抚对象和社会敏感词,请谨慎使用。,申请经营场所位于申请主体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营业执(略),在首次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对功能性区域零售点数量规定,且零售点间距距离按第十一条的80%设置:

1.持有当地政府(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肢体残疾人(肢体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

2.持有军队、政府有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致残的军人;

3.国家或省、设区的市政府有明文规定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新开发且已经交(略),根据入住情况综合考量,原则上可设置(略),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新开发且未设置零售点的综(略)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经营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上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下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间距标准限制,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以销售食品、饮料及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略),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未设置零售点(略)(50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未设置零售点的大型工矿企业(2000人以上)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的(略)

(四)1年以内(略),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经营类型为个体经营,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经营范围仅为(略),营业面积(略),保湿房或保湿柜等专业存储区域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的雪茄烟品吸体验区的专业雪茄吧,最多可设置30个;

(六)具有普遍服务性质或承担政府委托公益性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国家组织、社会团体的直属机构,具备独立商铺的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不受本规定发(略),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且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不变的,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二)1年以内无涉(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后未变更持证主体,原持证主体在(略)。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持证零售户主动搬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不受本规定(略),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在原许可证到期前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的,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申请变更烟草(略)

(二)搬离后,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原经营地址符合现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规定的,自原许可证变更之日起1年内,可主动申请歇业该证同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符合第十(略),且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第十一条的80%设置。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以申请时的可(略)。受合理布局限制,两个申请人不能同时取得许可证的,以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略),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略)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略)

(八)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无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略),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以及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五)党政机关(略)

(六)经营场(略)

(七)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略),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燃料、重金属废物、医药废物、有机溶剂、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等;

(八)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教育、活动、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略)

(九)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餐饮服务、机耕农具、祭祀用品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不予发放烟(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略)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略)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略)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略)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口边缘间隔距离。间距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行人可通行且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最短路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明确的边界和小区名称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出,通常设有门岗、车辆出入管理的小区。“商业综合体”是指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商场、购物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场所,不包含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略)待拆迁建筑等。

营业执照(略),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包含安保门房、住宅公寓(位于首层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以及经营区前后、左右、上下有门与生活区(如隔(略))相通的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是(略),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学生进出**口50米以内。进出**口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于学生、幼儿日常进出的**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略),“以下”“以内”“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市**(略):西山镇、石岗镇、松湖镇、溪霞镇、**镇、石埠镇、联圩镇、太平镇、罗亭镇、梅岭镇、金桥乡、铁河乡、大塘坪乡、**乡、恒湖垦殖场、成新实业有限公司、朱港实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洗药湖管理处、**管理处、流湖镇、厚田乡等为乡镇;站前街道、幸福街道、长堎街道、欣悦湖街道、**镇、招贤镇、新祺周管理处、沙井街道、卫东街道、生米街道、**洲街道、红角洲街道、**湖街道、龙兴街道为城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2日起施行的《**市**区烟草专卖(略)

附件:1.**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标准

2.**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

**市**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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