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双和拉索系统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拉索及医疗拉索增资扩产项目

审批
广东-东莞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项目详情
受理号(号) 202****4460
项目名称 ****新能源汽车拉索及医疗拉索增资扩产项目
建设地点 **省**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25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公司
项目概况 ****拟于**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25号建设“****新能源汽车拉索及医疗拉索增资扩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占地面积8865.84m2,建筑面积26068.33m2,主要从事拉索的加工生产,年产拉索600万套,其中新能源汽车拉索500万套/年,医疗拉索100万套/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挤出、移印、烫印、喷码工序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采用点对点方式收集废气,然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1,位于1号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41m)。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Ⅱ时段排气筒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注塑、熔接工序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采用点对点方式收集废气,然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2,位于4号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46m)。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通过配套的集气管道+二级滤芯过滤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3,位于4号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46m)。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可以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颗粒物可以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喷漆、烘烤、烤粉工序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采用点对点收集方式收集废气,然后引至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4,位于4号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46m)。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熔化、压铸成型工序采用点对点方式收集废气,然后引至一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1号厂房和4号厂房各设一套水喷淋装置和1根排气筒(排气筒编号分别为DA005、DA006,排气筒高度分别为41m、46m)。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金属熔炼(化)-其它熔炼(化)炉与浇注中颗粒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制加工工序通过加强车间管理,金属粉尘无组织排放于生产厂房内,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混料、破碎工序通过加强车间管理,粉尘无组织排放于生产厂房内,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同时,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环节有挤出、移印、烫印、喷码、注塑、熔接、喷漆、烘烤、烤粉等工序,除了产生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项目挤出、移印、烫印、喷码、注塑、熔接、喷漆、烘烤、烤粉等工序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经集气装置进行有效收集后,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臭气浓度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的要求。 厨房油烟废气经抽油烟机收集后引至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8,位于食堂宿舍楼顶,排气筒高度43m),厨房油烟排放可以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大型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在排气筒、厂区内和厂界处均可以达标排放,因此对周围敏感点和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研磨废水、水帘柜废水和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收集后作为零散工业废水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项目压铸废气水喷淋水定期清理沉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注塑、挤出和压铸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经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市****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项目运营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均属于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后,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外50m范围内敏感点处昼间噪声预测值可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因此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产生的废胶皮、金属边角料和碎屑、废包装物、废烫印纸、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厨余垃圾及废油脂经收集后,定期交由取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权的收运处理单位回收处置;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漆渣、废过滤棉、废手套抹布、喷枪清洗废液、含切削油金属沉渣、含火花油金属沉渣、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废润滑油、废切削液桶、废油桶、废化学品容器、铝灰渣、锌合金渣、废喷淋水捞渣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仓,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4-30
联系人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039
通讯地址 ****园区红棉路6****科技园10号楼228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