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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第五章第一点“4.药品生产日期需在送货之日起前三个月内。 ”调整为“药品生产有效 期在一年以上的,成交人提供药品的保质期至少需剩三分之二以上;药品生产有效期在一年 以下(含一年),供货时保质期至少需剩四分之三以上(以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
注:遴选文件涉及此条内容的,均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合约法务部。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省**市**区国槐街 860 号
联 系 人: 唐先生
电 话: 199****6192
电子邮件: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