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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吕卫华身份证号:411122********2555名下位于**县**邢庄,土地证号:国用(95)字第167号,面积:229.5平方米,用途:住宅,此处土地因档案缺失,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局相关会议记录,经本人确认、无异议、无权属纠纷,特申请依据原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者请持书面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审查手续,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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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