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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29-****4282
传真:029-****3683
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市**县农商西街17****环境局(710400)
序号 | 环评批复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文件类别 | 批复时间 |
1 | 周环批复〔2024〕14号 | **** | 新型环保制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报告表 | 2024年4月25日 |
2 | 周环批复〔2024〕15号 | **科达****公司 | 路面建设材料扩建项目 | 报告表 | 202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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