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安县 2024 年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项目——复合肥、种子采购(XGLZC2024-J1-250167-GXMC)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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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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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来****公司

地 址:****市疏港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 阮**

委托代理人: / 电话:138****9515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县 2024 年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项目——复**、种子采购 ”的质疑函,我司于2024年4月26日10:10分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司转给采购人、被质疑人,并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氯基复**的造粒工艺:高塔造粒或氨化造粒或者喷浆造粒。中标的《鄂中》品牌氯基复**的造粒工艺不是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造粒工艺,该品牌氯基复**的造粒工艺是:滚筒造粒。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我公司是该《鄂中》****政府采购的**总代理商,我公司对该品牌的氯基复**的生产工艺,开标之前就了解。如果该品牌肥料符合条件中标,那我公司总代理商拿到的价格更有优惠,我公司优惠让利的价格定能中标。
二、质疑请求
****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被质疑人,并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函中未提供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制造工艺:高塔造粒或者氨化造粒或者喷浆造粒。”的证明材料,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
因此,贵公司所述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采购中心投诉。

****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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