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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将作出的审(略),公告期为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海沧行政服务中心)、(略)(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略)
通信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百齿泰齿科产线迁扩建(略) | 厦海环审〔2024〕33号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