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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略)/(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略) | |
发布单位: | 县*(略) | 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拟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情况
(略)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原**交警(略),土地使用权人为**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宗地面积154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理由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县自然*(略)。
三、本公告期限为30日,在公告期(略),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县自然**和规划局。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实施收回。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略)
**县自然**和规划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