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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排污权核定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5日(7天),监督反馈电话:****821、****902。
企业名称 | 初始排污权核定情况 |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公司****园区) | 0吨/年 | 0吨/年 | 0.216吨/年 | 0.270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