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审批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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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4-30 00:28:00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号

《****开发区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8日由**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31日经**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开发区管理条例

(2015年2月6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8日**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31日**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城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区域发展能级,打造引领**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规划、****政府确****示范区规划以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第三条 高新区聚焦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围绕乌****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自然**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高新区融合发展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管委会****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州、****政府授予的州、市相关行**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政策;

(四)管理、指导和协调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高新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项目应符合区域评估要求;

(六)负责发展改革、人事管理、人力**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国有经营性资产和投融资、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市政管理、房产、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府赋予高新区的管理权限以及自治州、****政府依法授权、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高新区社会治理、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援、网信、统战民宗、工青妇、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民政事务、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文化体育、交通安全、劳动监察、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农业、林业、草原、水利等管理事务由**市负责,高新区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享有县(市)一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在规定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并实行备案制管理。

畅通高新区干部特别是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市域范围内交流任职渠道。探索开展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绩效考核制,建立激励竞争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高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实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机制,依法制定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高新区设立一级国家金库,财政收入并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

**市**沟镇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

第九条 高新区经济指标纳入**市统计范围,由**市统一审核、汇总、上报,及时核算、反馈高新区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指标利用和开发建设。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

第十一条 高新区可以直接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补助资金。自治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当对高新区实行计划单列。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与**市市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与其他地区、****园区)协同发展,推动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制造服务业等关联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产业向高新区聚集,培育和扶持新型业态。

涉及****园区)财税、固定资产投资等分成的,****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 高新区坚持绿色低碳、清洁高效、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引导产业绿色化,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

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进入高新区。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二)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四****中心、****中心、****中心、****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组织或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中心等,****技术院校在高新区聚集并建立职教联盟。

第十六条 高新区可以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战略**、科研等项目需求,给予不同的优惠。

第十七条 自治州、****政府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用于产业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引导服务机制,提高风险补偿率和担保**利用效率。

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条 高新区健全完善“管委会+公司”的开发建设体制,****公司扩大国资规模,成为投资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性开发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高新区内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推进**市与高新区联动执法、联合执法。

除涉及重**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以及特殊紧急事项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第二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做好为企业服务相关工作,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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