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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公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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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公告
各项目建设单位:
依据《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工厂、****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工程在工程开工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其他项目(包含“九小场所”、依托门市开设的小型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小型经营场所)在五方主体齐备的前提下,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完成后可到我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即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项目我局将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办公地址:**市**中街50号
业务部门:市住建局工程办
联系电话:0470-****265
联系人:刘啸、冯丽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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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