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基本信息 | |
| **** | |
| ****公司不良资产转让招商公告 | |
| 详见公告 | |
| 详见公告 | |
| 2024-05-06 | |
| 2024-05-31 | |
| 否 | |
| 陈女士、邓先生、赖先生 | |
| 0591-****6322、****9323、****8107 | |
| **市湖东路152号**大厦A座22层 | |
| ****中心 | |
受招商人委托,发布如下招商公告:
招商人********公司****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以下不良资产及相关担保权利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发布招商公告如下:
一、拟招商转让的不良资产标的:**星****公司等8户项目资产,相关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形态 |
债务人所在地 |
抵押物所在地 |
币种 |
资产总额(万元) |
行业 |
担保和抵押情况 |
| 合计 |
553,567.11 |
|||||||
| 1 |
**星****公司 |
权益 |
**省**市 |
**省**市 |
人民币 |
49,772.35 |
房地产业 |
**星****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省**市**区新银洲城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及****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迪克****公司以其所持**星****公司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
| 2 |
****公司 |
债权 |
**省**市 |
**省**市 |
人民币 |
62,277.73 |
建筑业 |
****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和****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蓉****公司以位于**省**市**区88043.30m2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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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司 |
债权 |
**省**市 |
**省**市 |
人民币 |
40,858.65 |
建筑业 |
****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和****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亿****公司以位于**省**市**区46296.00m2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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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司 |
债权 |
**省**市 |
**省**市 |
人民币 |
146,190.51 |
建筑业 |
****公司为共同债务人;
****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和****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鸿****公司以****招商局**开发区31664.608m2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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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司 |
债权 |
**省**市 |
**省**市 |
人民币 |
26,045.11 |
建筑业 |
****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和****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亿****公司以位于**省**市**区50263.30m2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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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司 |
权益 |
**省**市 |
- |
人民币 |
228,422.77 |
建筑业 |
****公司和世****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公司、****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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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开****公司 |
债权 |
**省**市 |
**省**市 |
人民币 |
38,249.63 |
1.******公司提供其位于****县**镇**村的57,002平方米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洁、林伟民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提供2176万股阳光城(000671)股票作为质押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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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公司 |
债权 |
**市 |
**市 |
人民币 |
344,700.20 |
房地产业 |
1.******公司以名下8栋枫桥别墅抵押担保,**瑞顺****公司以名下91栋枫桥别墅抵押担保; 2.****公司、黄其森和叶荔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公司100%股权、**瑞顺****公司100%股权以及**精****公司52.5%股权质押;8,000****集团股票质押。 |
| 说明: 1.数据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 2.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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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受让对象: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三、特别说明
1.****公司工作人员进一步咨询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及招商流程安排,咨询电话:罗先生(0591-****5341)、潘女士(0591-****3662)。
2.****公司对本次招商事宜拥有最终解释权。
特别提示:本招商公告不构成对任何竞买人或接收本公告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招商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招****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招****交易中心保留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项目作适当调整的权利。有关本项目的最终信息均另行以正式发布的项目公告披露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