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段名称 | ****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 |
| 标段编号 | ****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 |
| 地址 | ****开发区华山路99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彭主任 136****0918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 |
| 地址 | **市湾沚区世茂大厦1407室 | |
| 联系人及电话 | 葛景友 182****1098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5月06日 |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 |
| 地址 | **省**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5#楼702室 | |
| 投标报价(费率) | 40.00% |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服务范围:****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拟建长度约1.25km,规划道路红线宽40m、道路等级为双向六车道城市主干路。主要内容包含桥梁、道路、排水、绿化以及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工程。本项目为跟踪审计招标,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提供跟踪审计服务。 服务时间: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止。 服务标准:执行中国****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CECA/C C7-2012)。 | |
| 授权代理人 | 王晶晶 | |
| 服务期 | 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止(工程施工工期约1260个日历天(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企业业绩:1、**市高新区“双创”****中心项目(研发厂房、商业、培训中心、地下车库)施工;2、******基地项目跟踪审计;3、磷酸铁锂新能源材料项目。 项目负责人(黄思东)业绩:1、**市高新区“双创”****中心项目(研发厂房、商业、培训中心、地下车库)施工;2、******基地项目跟踪审计。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集团****公司 |
| 地址 | **省**市**区**大道236号 | |
| 投标报价(费率) | 40.00% |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服务范围:****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拟建长度约1.25km,规划道路红线宽40m、道路等级为双向六车道城市主干路。主要内容包含桥梁、道路、排水、绿化以及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工程。本项目为跟踪审计招标,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开发区**路(**路-千岛湖路)工程提供跟踪审计服务。 服务时间: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止。 服务标准:执行中国****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CECA/C C7-2012)。 | |
| 授权代理人 | 陈文静 | |
| 服务期 | 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止(工程施工工期约1260个日历天(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企业业绩:1、****小学**路校区、****中学**路校区施工总承包项目;2、新桥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一期)跟踪审计;3、**市****公司年产20万吨二次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配套原料项目建设跟踪审计。 项目负责人(王友国)业绩:1、新桥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一期)跟踪审计;2、**市****公司年产20万吨二次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配套原料项目建设跟踪审计。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公司:“诚信投标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市公共**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市****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cn),联系电话:0553-****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