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4年5月)

审批
山东-潍坊-昌邑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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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分 类: 政府性基金目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标 题: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4年5月)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内容概述: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4年5月)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内容概述: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4年5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4年5月)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1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 ****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 ****总局****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府关于印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公厅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2017〕83号、财税〔2020〕72号、鲁财税〔2021〕6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3〕9号 财政部门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税〔2021〕6号。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省物业管理条例》《****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财政局 ****规划局 ****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局 ****规划局 ****建设局关于对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财政局 ****规划局 ****建设局关于对潍财综〔2016〕5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市积极稳步推进**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8〕3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综函〔2002〕3号,《**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潍财综〔2016〕59号,潍财综〔2017〕22号,潍财综〔2021〕69号,鲁财税〔2023〕1号,国办发〔2023〕25号,昌政发〔2023〕4号 ****建设部门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延200****工园区、****园区、****园区、高端机械装备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非工业)为120元/平方米,****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范围内工业性质土地上**、扩建的建设项目为60元/平方米,****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潍河两侧〔滨**路至**路(北一环路至同大街段)、滨**路至**南路(同大街至南环路段)、滨**路至规划永**路(规划邑北街至南苑东街段)〕内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3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政部 ****总局****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鲁财税〔2019〕8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财税〔2019〕46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3%
4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总局****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厅 ****税务局 ****税务局 ****民政厅 ******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政办发〔2005〕6号,鲁财综〔2010〕162号,鲁财税﹝2017〕23号,鲁财税﹝2019〕6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2%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 ****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取消、****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厅转发〈财****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总局****税务局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令第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鲁财税〔2020〕1号、鲁财税〔2020〕21号、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鲁税发〔2022〕38号、财政部公告〔2023〕8号、鲁财税〔2023〕11号 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综〔2015〕67号,鲁财综〔2003〕27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 税务机关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注:以上政府性基金项目是由中央立项,在**市行政区域内征收的缴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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