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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05-0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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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有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设计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