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52-166号长春道145号117室房屋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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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道152-166号**道145号117室房屋使用权
GR2024TJ****407-2
挂牌价: 50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5-0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2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赵洋
联系电话: ****2135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支付行号
****中心有限公司110********628
****营业部316****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资产类别 标的所在地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类型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其它披露内容
**市**区**道152-166号**道145号117室房屋使用权
房产类****区
**华审房地产土地****公司2023-05-11
****政府****委员会备案
2024-01-19
56222.11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此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格。
标的信息
房产类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资产一 坐标位置 楼盘名称 类型 租赁合同编号 计租面积(m2) 设计用途 楼层 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区**道152-166号**道145号
公产房
****
100.08工商业
所在1层业务无法提供
劝业场底商(**道口),****道、南至**路、西至**道、北至**路。
周边范围****小学、**道步行街,**路步行街,距离地铁3号线500米,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日常生活及交通出行便利,人文景观环境较好。
本房屋为商业房产,地处商业街。
所在建筑物结构为钢混一等,总层数为七层,本房屋为一层,层高约为3.8米;室内为敞开式,空间布局合理。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经营规模 经营范围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国资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属地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
****
**市**区劝业场街**道149号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刘涛1988-09-26
112.249132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造业/食品制造业
911********130027M微型
食品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房屋租赁(非住宅)。以下限分支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
市级国资委监管****区
****集团有限公司911********070685G
****集团有限公司2023-12-20
批复关于同意处置闲置房产的批示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交纳形式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024-05-082024-05-20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一次付清
网上支付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到标的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公有非住宅房屋相关政策、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权属变更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看房联系人:郭发福 ;联系电话:133****5671) 2、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房屋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转让标的所涉及的房屋均为现状转让。 3、****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承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在转让标的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置换代理费、房屋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府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各自承担。 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 5、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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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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