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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药店评估结果的公示
按照《****保障局****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1〕27号)、《****保障局关于医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昭医保〔2024〕8号)等文件要求,******中心申请纳入****药店,我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合格。****小组研究决定将**县时针大药房纳入****药店管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个****中心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接收举报单位:****
举报电话:0870—****620
附件:**县****药店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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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