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024-05-03-3900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037
(略)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略)
2. 采购数量:(略)
3. 交货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略)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5-11 至 2024-05-25
5. 运输方式:(略)
6. 交货价格:(略)
7. 数量验收方式:(略)
8. 质量验收方式:(略)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略),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略):(略)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略)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略)
2. 第(略)截止时间:(略)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900 | <2,7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2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煤炭(略)(市场)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卖方): (略)
买受人(买方):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略)量
1. 收货人为:(略)
2. 交货期间为: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数量如下:
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略)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因卖方未按照买方调运时间完成合同量,不予另行(略)(买方每月月末停止接卸时间为中午12点整)。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数量(万吨) | 交货时间 |
(略)+3900+1.0 | 大同市 | 卖方煤矿(煤场) | 云冈热电 | 云冈热电煤场 |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Aad(%) | Vdaf(%) | St,d(%) | HGI | (mm) | |
(略)+3900+1.0 | Qnet(略) | Mt≤13 | / | Vdaf≥34% | St(略).0 | / | / |
所供煤炭(略)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略),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略)。
卖方运输车辆(符合年检、营运、保险等要求)进入买方煤场接卸过程中,车辆及人员发生任何事故、事件,造成的一切(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略)。
3.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略)。如卖方(略),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的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略)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略)煤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略)市场煤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不合格煤质的界定及处理按照《(略)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办法》执行。若买方依据《(略)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的人工抽查采样,其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与机采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值D超过一定范围,则按以下规定对机采样化验结果进行修正(单批次):
-100千卡/千克≧D﹥-2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50(±5)千卡/千克(略),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100(±5)千卡/千克;-300千卡/千克≧D﹥-4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略)(±5)千卡/千克(略),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200(±5)千卡/千克;-500千卡/千克≧D﹥-6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略)(±5)千卡/千克;-600千卡/千克≧D﹥-7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300(±5)千卡/千克;-700千卡/千克≧D﹥-8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350(±10)千卡/千克;-800千卡/千克≧D﹥-9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400(±10)千卡/千克;-900千卡/千克≧D﹥-10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450(±10)千卡/千克;-1000千卡/千克≧D﹥-11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500(±10)千卡/千克;-1100千卡/千克≧D,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核减600(±10)千卡/千克;机采样其它指标按比例加权。
+10(略),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增加25(±5)千卡/千克;+200千卡/千克≧D﹥+3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验结果基础上增加50(±5)千卡/千克;+300千卡/千克≧D﹥+400千卡/千克,在机采样化(略)(±5)千卡/千克,机采样其(略)。
(买方不定(略),进行人工抽查采样前通知卖方相关人员到场监督采样,要求(略)。卖方人员接通知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场,又无回复说明,买方则自行进行人工抽查采样,采样结果视为卖方认可)。人工抽查采(略)。
(3)卖方在合同期内所供矿点出现较大煤质异常,买方将暂停安排其日供煤计划,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四、 合同价格
1. 结算(略)综合煤价
(1) 结算(略)综合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结算(略)综合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2)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略)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略)+3900+1.0 | Qnet,ar≥3900 | 热值基准价格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3800≤Qnet,ar<3900 | 热值(略) -0.003 | |||
370(略) | 热值基准价格 -0.006 | |||
3600≤Qnet,ar<3700 | 热值基准价格 -0.012 | |||
3500≤Qnet,ar<3600 | 热值基准价格 -0.024 | |||
3400≤Qnet,ar<3500 | 热值基准价格 -0.036 | |||
3300≤Qnet,ar<3400 | 热值基准价格 -0.046 | |||
Qnet,ar<3300 | 0.01 |
(3)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略)“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略):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加权 方式 |
(略)+3900+1.0 | Qnet,ar | 3700≤Qnet,ar<3800 | 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3700千卡/千克≤Qnet(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略),且该日热值参与合同期加权 | 单批次 |
3600≤Qnet,ar<3700 | 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3600千卡/千克≤Qnet,ar<3700/千克时,按2.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略),且该日热值参与合同期加权 | |||
3500≤Qnet,ar<3600 | 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略)千克时,按1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且该日热值参与合同期加权 | |||
Qnet,ar<3500 | 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Qnet,ar<3500千卡/千克,按2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且该日热值参与合同期加权 |
②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加权 方式 |
(略)+3900+1.0 | Mt | 13<Mt≤20 | 当13<%Mt≤20%时,全水份升高0.1%,按0.1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以此类推全水份每升高0.1%价格增扣0. 1元/吨。 | 单批次 |
Mt>20 | 当 Mt>20%时,全水份按1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略) | |||
Mt<13 | 不予奖励 |
③挥发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加权 方式 |
(略)+3900+1.0 | Vdaf | 30≤Vdaf<34 | 当30%≤Vdaf<34%时,干燥无灰基挥发份下降0.01%,按0.01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以此类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每降低0.01%价格增扣0.01元/吨 | 单批次 |
20≤V(略) | 当20%≤Vdaf<30%时,干燥无灰基挥发份下降0.01%,按0.04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以此类推,干燥无灰(略).01%价格增扣0.04元/吨 | |||
15≤Vdaf<20 | 15%(略),干燥无灰基挥发份按5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略) | |||
Vdaf<15 | 拒收 |
④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 范围 (%)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 | 增减 基准(%)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加权方式 | 备注 |
(略)+3900+1.0 | St,d | 1.0<(略).30 | 0.01 | -0.5元/吨 | 1.0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合同周期 | 若单日供煤干燥基全硫1.20%<(略).7%,干燥基全硫在1.20%基础(略).01%,价格增扣0. 1元/吨,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且该日硫分参与合同期加权平均计价;若单日供煤干燥基全硫St,d>1.7%,按1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且该日硫分参与合同期加权平均计价。 |
1.30<St,d≤1.60 | 0.01 | -1元/吨 | 1.0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略) | ||||
St,d>1.60 | 0.01 | -1.5元/吨 | 1.0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St(略).0 | 不予奖励 |
(4)其他因素调整价:
①热值指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合同基准(3900千卡/千克)热值3(略),当日来煤量和(略)。结算煤款时,该批次来煤单独核算煤价。
②若卖方当日来煤化验结果灰熔点值低于1350℃,每发生一次,扣减1万元煤款。
③若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导致合同兑现率低于90%,按未完成量(中标量(略))的30%扣除煤款。当月未按合同约定供煤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五、 结算及付款
1. 买、卖双方约定合同周期结束后结算。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周期结束后5日前根(略)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略)。
3. 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4.付款方式:(略)
六、 合同(略)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略)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略):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略)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略)。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卖方拒不更换的,买方有权拒收或降价收取,如因卖方煤炭质量问题造成停机或设备损坏的,卖方应承担停(略)
3. 双方(略):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略),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略),卖方应(略)。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略)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略),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符合质(略)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略)
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略),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
2. 本合(略),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略)。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略)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略)(签字):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略)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略)
2. (略)
3. (略)
八、备注
1.本次竞价采用(略)模式(一票(略)),设置有最高限价。 2.已通过注册审核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报价,采取低价中选原则确定最终竞价成功的供应商。请准备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竞价前联系燃料物资部郝主管备案煤源地。 3.我公司发布的市场煤竞价公告内容与供应商中标后签订的市场煤合同内容一致,参与市场煤报价的供应商视为同意竞价公告内容。4.竞价中标的供应商应在平台展示竞价结果后,合同起草前应以银行电汇方式(不接受现金)缴纳保证金25万元整,并通知缴费联系人郝主管,缴费联系人与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保证金收据。若供应商未按时缴费,则视为该供应商此次竞价报价无效。5.本次煤炭保证金请交于(略)基本账户,账户名称:(略),开户行:工行大同御东支行,缴费(略)0504008709024510892,缴费联系人姓名:郝瑞芝,联系方式:0352-2522330。6.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略))。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略)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