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2024年不动产登记责任险项目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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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不动产登记责任险项目询价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计划采购**县不动产登记责任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单位:****

二、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责任险

三、 服务范围: **县行政辖区内

四、服务内容: 向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采****机关及负责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的部门(包括原承担和现承担****不动产登记行****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服务。

五、预算金额:5.2万

六、服务期限

(一)保险期间为一年

(二)追溯期为合同签订之日向前15年为追溯期间,理赔时以发生保险责任事件的时间为依据。

七、项目实施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公司。

3.本****公司****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要求

1.保险金额

(1)保费报价最高限额:人民币5.2万元。

(2)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和法定相关费用为准,由中标人在其承诺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3)保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5万元。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载明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服务接受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服务接受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特别要求

(1)降低影响约定:兹经合同双方同意,由于被保险人或其职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遗漏,或因过失未能提供专业服务,造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属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经保险人同意,为避免事故影响或损失的扩大,减少被保险人面临行政复议、诉讼等重大纠纷的风险,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三方(被保险人、保险人、受害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向受害人首先赔偿相关款项。

(2)保险事故处理约定

1)在保险事故中,即使涉及连带责任行为,但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经保险人同意,并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在本保单合同赔偿限额内可以先行赔偿给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及相关利益人。同时,涉及向第三方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2)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经法院、****机关受理,****法院的判决书、仲裁庭的裁决书、法院或仲裁庭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在本合同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

八、报价方式

各参加报价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报价方案,连同资质证明文件于2024年5月14日17 时30 分****登记中心。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先生,联系电话:****726。

地 址:****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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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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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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