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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 | ||
工程名称 | **市越秀区**路38号等1(略) | ||
建设地址 | 登峰街道云泉路19号小区,**路45号小区;农林街道 竹丝岗大马路42号院,农林街道农林下路81号院(略)北 路243号院;共计6个老旧小区 | ||
建设规模 | 11.7万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5541.4万元 |
工程(略) | |||
勘察单位 | 核工业**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林海亮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稳权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韩强畴 |
施工(略) | 林健(略) | 总监理工程师 | 郑圳炫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