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略)验检测承检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 其他服务 | 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 项 | 1 | (略) |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合计金额大写:(略) |
1、本次采购年度预算为340万元,项目依据实际(略),结算总价=(略)。本次中标承检机构为3家,承检机构的任务分配将按评标得分情况排名,评标得(略),评标得分排(略),评标得分排名第3的将分配年度25%的检测批次。乙方(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在本次评标中排名第(1),预计将分配年度(40%)的检测批次。本次招标检测批次为预估数量,后期可能有较大调整。采购人(略)。拟选定三家承检机构在服务质量满足采购人评价的情况下,分配的检测批次或者结算价格相差会有10%左右的误差,中标人应予以认可。
2、服务范围(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2)检测时间:甲方指定约定。(3)检测产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 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3、乙方中标折扣率为80%,即定量抽检(略),定性检测48元/批次。
3.履行期(略)3.3.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3.3.2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3.3.3服务期限:(略)
3.3.4运输方式和交货方式:乙方免费提供运输,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等。
5.2.1承检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承检机构应当指定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独立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承检机构不得与其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承检机构应当具备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承检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用农产品)。
5.2.2依法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承检机构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5.2.3及时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确保各级考评数据抽査时的检测报告高质量。
5.2.4检验检测结果运用:承检机构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检测结果,承检机构和检验工作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3 验收(略)乙方完成检测任务之后,向甲方提(略)(表格须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样品数量、样品费明细及总费用合计),甲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乙方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项目实施期间,如因乙方检验检测资格取消或中止,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最由其他单位平均分配,且按照甲方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所有中标价格中选择确定该部分分配任务量的价格。
6.2甲方在服务(略)(不含其他工业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甲方应当维护承检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6.3甲方在确定承检机构时,应在《货物需求详细清单》中注明品种、数量等具体内容。采购时应严(略),非不可抗力(略),否则增加的有关的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6.4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略),不得随意加价。
6.5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甲方的服务。
6.6合同验(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7乙方应当(略),及时统计采购报表报甲方。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7.违约责任7.4乙方应当严(略),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略)。
7.5甲方按时分配检验检测任务。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或服务未达到本协议5.2“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通过并扣除应支付乙方的相应的检测费用;如乙方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监督抽检信息以及数据、出具虚假(略)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1.1.1采购人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1.1.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11.1.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略),各执法部门(略)。
11.2、违规行为:11.2.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1.2.2、承检机构(略)
11.2.3、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査属实的;
11.2.4、没有执行定点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定点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11.2.5、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11.2.6、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11.2.7、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11.2.8、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11.2.9、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1.2.10、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12、其他服务要求:
12.1、响应时间及说明: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承检单位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承检机构资格,再从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12.2、承检机构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承检机构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承检机(略),则采购方有权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12.3、如采购方要求,中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大院内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61号 |
法定代表人: | 万多 | 法定代表人: | 刘向荣 |
委托代理人: | 魏雪峰 | 委托代理人: | 文新昱 |
电话: | (略) | 电话: | (略) |
传真: | (略) | 传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