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卫生指标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实际存储点 |
|||||||||||||
| 不完善率(%) |
黄粒米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碎米(%) |
互混率(%) |
加工精度 |
铅mg |
镉mg |
总汞mg |
无机砷mg |
黄曲霉毒素B1(ug |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
| 24C24XJM051301 |
大米 |
200 |
国内 |
一级 |
2024 |
≤3.0 |
≤1.0 |
≤0.25 |
≤0.02 |
≤14.5 |
正常 |
≤15.0 |
≤5.0 |
精碾 |
≤0.2 |
≤0.2 |
≤0.02 |
≤0.2 |
≤10.0 |
包装(25KG/包) |
****储备库6号仓1号堆位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买方仓内堆包价,大米为同一品种长粒形中晚籼米,加工的原粮应为最近粮油生产季节的新粮;大米加工生产日期必须统一且为近30天内生产;大米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标的发粮点只能为一个;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抽样初检和监督发货;买方对来粮进行入库逐车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
2、卖方发运前须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3、卖方入库粮食须按要求打固定包,包装袋必须统一且符合国家质量相关标准。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有一项达不到采购清单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卖方须在5日内退货出库完毕;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付款期:买方须于成交之日起15日内付完全款。入库期:卖方须于成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入库。
6、结算方式:待满仓后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经县有关部门验收后,卖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一次性结算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有)。
7、卖方应承诺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卖方违约处理,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方全部经济损失。
8、联系人及电话:戴启霞,187****6787。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