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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县**镇环**路1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经查询,房屋产权证号:永国用(2012)第31号,**县房权证**镇字第****06583号,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305.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60.00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所持有的该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公告单位:****中心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