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结合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县尕多乡刑木达村集体土地,地类、权属及面积详见附件1。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拟征收土地主要用于**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环卫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拟征收**县尕多乡刑木达村集体土地0.2964公顷,其中:农用地0.2964公顷(园地0.2964公顷),无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参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标准执行,本批次属Ⅱ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54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耕地和园地调节系数1.1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措施:****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纳入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范围。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有效******局申请听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个自然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情况明细表附件:**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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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