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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测编号G32024HA****010 | |
| ****公司持有****公司12%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2081 | |
| 21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5-09 | |
| ** **市 | 挂牌结束日期2024-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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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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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公司 | 注册地(住所)**省**市**区湘江东路国立光电2#科研楼306室 | ||
| 马传琦 | 所在地区** **市 | ||
| 2020-01-23 | 注册资本(万元)14800(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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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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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0611MA481ANQ3Y | ||
| 中型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显示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市政设施管理;机动车充电销售;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光缆销售;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气设备销售;灯具销售;城乡市容管理;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545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 ||
| 7 | 股份总数|||
| 是 | |||
| 1 | ****公司 | 34.4595 | |
| 2 | 鹤****集团有限公司 | 19.5946 | |
| 3 | **赛淇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9.305 | |
| 4 | ******公司 | 13.5135 | |
| 5 | ****公司 | 6.435 | |
| 6 | 河****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4749 | |
| 7 | ******公司 | 3.2175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57156.550000 | 40259.070000 | 16897.480000 |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2024-02-29 | 3175.300000 | -1564.370000 | -1564.370000 |
| 月报 | 57140.690000 | 40243.220000 | 16897.470000 |
| 股东会决议 | |||
| 否(不放弃) | |||
| 否 | |||
| 1.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2.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①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②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③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④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⑤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⑥已充****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 |||
| 1.本次股权转让中,意向受让方应当接受下列交易条件:须接受并执行本方案内容。2.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公司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公司交纳100万****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3.本次转让允许分期付款,****国资委第32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采用分期支付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 ****公司 | |||
| **市**区**路帆旗大厦A座19楼 | |||
| 马宝龙 | 注册资本(万元)16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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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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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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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4********191986L | 经营规模中型 | ||
| 34.459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2% | ||
| ****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市 | ||
| ****国资局) | |||
| **** | 批准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 ||
| 2024-03-1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鹤投董事会〔2024〕2号 | ||
| **国普房地产****公司 | 评估报告文号豫国普评报字【2024】第15号 | ||
| 2024-04-24 | 评估基准日2024-02-29 | ||
| ****事务所 | 转让标的评估值2081万元 |
| 2081 | 债权金额(万元)|||
| 分期支付,价款支付要求:本次转让允许分期付款,****国资委第32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采用分期支付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 | |||
| ****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其它 | ||
| 21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拍卖 | ||
| 是 |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2)个周期 | |||
| **定点机构、**产权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38****8203 0371-****5765 |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 交易机构网址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