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张秋玉、谢桓济的申请,经审核有关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政办通〔(略)22〕(略)号)文件第11条事项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处理规定,平南县自然资源局拟将位于平南县大鹏镇大鹏街,面积为78.(略)平方米,四邻界址为:东至街道;南至街道;西至水沟;北至张聪宅;均以自墙为界的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并将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给张秋玉、谢桓济享有,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合法的土地来源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平南街道二环大道905号,联系电话:0775-7826927)或大鹏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地址:平南县大鹏镇新塱街31号,联系电话:0775-7762352)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视为无异议。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将按规定给予张秋玉、谢桓济使用的土地办理使用权属确定并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附件:(略)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略)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