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县2022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400000
单位: 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县2022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4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省生态系统生态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浙发改函〔2021〕10 号),**县为**省GEP核算应用试点之一,**县2022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工作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对象为****,具体理由如下:
1、经查证,****(****规划院),是1985****政府****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研究与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评估论证工作,****政府部门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决策、实施与管理提供智力服务。拥有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和适应咨询业务需要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全方位综合咨询业务能力。
2、根据浙发改函[2021]1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要求:(三)核算机构、全省试点地区GEP核算工作由“****”统一组织开展。****已在其他试点完成GEP核算工作且**县2021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工作已顺利完成;具备了完善的经验了。
3、本项目服务内容“实施、实现”要求专业性强,规范准确性高,与省、市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的对应引用”一致性要求高。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第四条第(三)款:“(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等相关规定,经专家组论证,****发改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
地址: **省**市**区古墩路598号
三、公示期限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
联 系 人: 杨先生
联系电话: 157****1592
传 真: /
地 址: **县
2.****管理部门
名 称: ****财政局
联 系 人: 徐女士
监管部门电话: 0577-****0257
传 真: /
地 址: **县北城街道财政大楼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