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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现有(略),现向社会公开选择有车辆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公司)对以下车辆进行报废回收处理:
序号 | 车牌号 | 品牌类型 | 车龄 | 机动车所属单位 |
1 | 贵H07399警 | 大众小轿车 | 10.2年 | 榕江县森林公安局 |
2 | 贵H(略) | 丰田小轿车 | 16.3年 | 榕江县寨蒿政府 |
3 | 贵HS9301 | 五菱面包车 | 11.1年 | 榕江县兴华乡政府 |
4 | 贵08ZD079 | 河驰牌小型货车 | 8.4年 | 榕江县兴华乡政府 |
一、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要求
1、提供企业(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提供报(略)(加盖公章)。
3、提供特种备案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二、确定车辆报废回收企业方式
参选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到车辆展(略),确定出价高的企业(公司)为本次车辆报废回收企业。
三、车辆展示地点
榕江县城内
四、车辆展示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5工作日之内
五、资料及报价函送达地点
榕江县财政局二楼国资中心办公室
六、车辆报废回收要求
1、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必须及时将有管辖权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车回收证明、现场切割图片或者影像资料在一个月内提供给车辆出让方,否则,因未及时注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全部承担。
2、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自行到车(略),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自理,必须做到安全行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公司)全部承担。
联系电话:(略)
榕江县财政局
(略)